四川成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环保处罚
日期:2016-10-09 10:38 点击数:
被处罚者:四川成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510112558950750A
法定代表人:龚文天
住 所: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光中路4号
经查,你公司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,擅自开工建设。
以上事实有《环境行政执法调查笔录》(成环(2016)检调字LQ050301号)、《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(勘验)笔录》(成环检勘字〔2016〕LQ050301号)、《环境行政执法询问笔录》(成环(2016)检询字LQ050601号)、影像证据(现场检查照片)、《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笔录》(成环法听字〔2016〕20160728号)等为证。
本局认为,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,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,处罚款5万元(大写人民币伍万圆整)。
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:账户名称:成都市财政局应缴预算归集户; 账号:4402235009008901287;开户行:工行高新支行民丰大道分理处,地址: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城大道831;进帐单代码:市环保21370100。
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如不服本决定,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;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但复议和诉讼期间,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,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,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成都市环境保护局
2016年8月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