排污许可证核发
日期:2016-09-01 14:44 点击数:
一、 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》
二、 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
无审批数量限制,申请方式为直接向本机关申请
三、 行政审批条件
高新区内向环境排放大气和水污染物的企(事)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,并符合以下条件:
1、符合高新区规划和国家及高新区产业技术政策;
2、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和通过“三同时”验收;
3、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;
4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,重点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、地方规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。
四、 申请材料
1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
2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
3、项目竣工验收检测报告或排污申报登记检测报告
4、危险废物处理协议(工业企业)或废油脂处理协议(餐饮企业)
5、超标排污费缴纳凭证
6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
五、 申请表格
申请人需提交《排污许可证申请表》、《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》,表格可在政务中心环保窗口免费领取,也可在政务中心网站下载。
六、 行政审批程序
(一)对外公布给申请人的流程
第一步:窗口受理、预审后将相关资料交经办人审查;
第二步:经办人审查后交处负责人审查;
第三步:处负责人签注审批意见,经办人印制《排污许可证》交窗口;
第四步:窗口发放《排污许可证》。
(二)内部审批流程
1、窗口初审
2、项目管理专员现场审查
3、项目管理专员出据审查意见
4、处室领导审签
5、窗口下发排污许可证
七、 行政审批时限
法定时限:7个工作日;
承诺时限:3个工作日。
八、 行政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
不收费
九、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
没有年审或年检
十、 事项类别
行政许可事项
十一、 事项类型
承诺件
十二、 目前是否在中心办理
是
十三、 是否网上预审
否
上一篇:
没有了
下一篇: 排污费减免及缓缴审批
下一篇: 排污费减免及缓缴审批